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天津力生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管理能力,積極履行ESG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7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ESG職責,是指公司在經營發展過程中應當履行的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對自然環境和資源的保護、社會責任的承擔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利益相關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決策或經營活動影響的組織或個人,包括股東(投資者)、債權人、職工、合作伙伴、客戶、供應商、社區組織和相關政府部門等。
第四條 公司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積極履行ESG職責,評估公司ESG職責的履行情況,定期披露公司ESG報告,確保ESG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納入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
第二章 ESG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公司建立ESG管理體系,對相關工作進行統一領導、決策并組織實施。公司的ESG管理體系為:
(一)董事會是ESG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和最高決策機構;
(二)董事會戰略與發展委員會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導機構;
(三)公司設ESG工作組,由公司主管經理、各部門負責人、各子公司主管經理和指定的ESG工作對接人組成,負責為ESG相關工作職責提供保障和專業支持,公司證券事務部為ESG工作組的牽頭部門;
(四)公司各部門、各子公司(以下簡稱“各執行部門”)是ESG工作的執行部門。
第七條 ESG工作相關各方職責
(一)董事會
1.審議和批準公司的ESG發展戰略與目標、治理架構、管理制度等;
2.審定公司的ESG報告。
(二)戰略與發展委員會
1.負責研究公司ESG目標、戰略規劃、治理架構、管理制度等事項,并就相關工作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2.負責識別和分析對公司戰略、運營和財務狀況等方面產生重大影響的ESG風險和機遇,指導管理層針對ESG風險和機遇制定應對措施;
3.監督公司ESG目標制定,及相應的實施規劃及績效,定期檢討ESG目標達成的進度,并就需要提升表現所需采取的行動給予建議;
4.審閱公司ESG相關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ESG報告、ESG工作方案等。
(三)ESG工作組
1.貫徹落實公司ESG發展戰略與目標,組織和安排各執行部門實施ESG工作;
2.負責擬定ESG制度文件、相關議題、階段性工作計劃及實施方案等;
3.負責對公司ESG信息收集、匯編,編制ESG報告及相關文件;
4.負責與咨詢、評級機構溝通,組織開展ESG業務培訓,跟蹤ESG政策要求及趨勢;
5.總結ESG工作中的問題和成果,及時向戰略與發展委員會反饋ESG工作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各執行部門承擔職責范圍內的主體責任,負責按照公司ESG發展戰略與目標,落實ESG相關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匯報執行情況,及時報送ESG信息;
(五)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應建立ESG管理機制,制定與本單位有關的ESG指標、管理目標、具體工作計劃,定期匯報執行情況。
第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顧問或專業機構,為推進ESG工作提供專業化建議。
第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有權對公司履行ESG職責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證券事務部應匯總相關意見,提請戰略與發展委員會研究討論并將形成的議案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十條 公司將履行ESG職責納入經營管理決策體系,涉及重大項目投資決策事項的,社會效益評估應作為公司董事會、經營管理層決策的重要依據。公司應在進行財務預測及估值時,將ESG因素與其他重要因素進行整合,綜合考慮調整各類變量,進行投資決策。
第十一條 建立ESG信息溝通機制,確保與利益相關方保持信息暢通。必要時,可通過訪談、座談、問卷調查等方式,聽取利益相關方的反饋意見和建議,以便持續改進工作成效。
第十二條 董事會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評價時,應根據有關規范和指引要求,把ESG相關職責納入評價范圍,識別并評估ESG職責相關風險,對涉及內控缺陷事項提出改進意見。相關部門和子公司按照公司內部控制相關制度落實缺陷整改工作。
第三章 ESG報告與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積極履行ESG職責,根據實際情況及ESG工作需要評估公司ESG職責的履行情況,編制ESG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披露。ESG報告的編制和發布工作應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ESG報告應當覆蓋對公司有實質性影響的環境、社會和治理方面的活動,所確定的報告范圍適合公司整體的規模和性質。
第十五條 ESG報告的編制和發布工作應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報告應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指定的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披露。
第十六條 ESG報告披露后公司可在業績說明會、實地調研、路演等投資者關系活動中進行宣傳,也可通過公司官網、公眾號等多種渠道對ESG報告進行傳播。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ESG信息披露前,負有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的責任。知情人對該信息負有嚴格的保密責任和義務,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告且已明確提醒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漏尚未公開的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價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本制度生效后頒布、修訂的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相沖突的,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